公募基金券商交易模式下计息方式的探讨
公募基金估值系统的计息方式,在公募基金券商交易模式下和公募基金直接进场交易模式下,略有不同。要彻底弄明白差异点,需要了解透中国结算的证券结算服务。
一、中国结算的证券结算服务
⒈结算包括清算、交收两个环节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的证券结算服务是证券交易成交后的一种服务。结算过程实际上就是交易双方确定和交付钱或券的过程。通过证券结算环节,使得买者得其券,卖者得其钱。
结算服务包括清算和交收两个环节。
清算是指根据证券成交结果,计算交易双方在结算日应收应付的证券数额和资金数额的过程。
交收是指根据清算结果,组织交易双方进行证券交付和资金支付的过程。
⒉法人结算和分级结算
法人结算:结算参与人应以法人名义直接在中国结算开立结算账户,用于其与中国结算间的结算。
分级结算:证券和资金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作为共同对手方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的,中国结算负责办理中国结算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证券和资金的集中清算交收;不作为共同对手方提供结算服务的,中国结算负责办理结算参与人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清算交收。结算参与人负责办理结算参与人与客户之间的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
⒊净额担保交收下的结算时点
根据目前现行的结算规则,针对净额担保交收的T日交易,法人结算中,T日清算、T日证券交收、T+1日资金交收;分级结算中,结算参与人与客户之间有的是T日清算、T日证券交收、T+1日资金交收,有的是T日清算、T日证券交收、T日资金交收。
⒋两种交易模式下的区别
公募基金直接进场交易模式下,托管人是结算参与人,分级结算中,托管人与每只公募基金产品的结算,按“净额担保交收的T日交易,T日清算、T日证券交收、T+1日资金交收”原则执行。
公募基金券商交易模式下,交易商是结算参与人,分级结算中,交易商与每只公募基金产品的结算,按“净额担保交收的T日交易,T日清算、T日证券交收、T日资金交收”原则执行。
二、公募基金直接进场交易模式的计息方式
根据前述分析,公募基金直接进场交易模式下,净额担保交收的T日交易,是T日清算、T+1日资金交收。也就是T日买入证券款还没有从托管户上划走、T日卖出证券款还没有划过来。T日的计息金额就是托管账户的现金余额,也就是按“T+1日资金交收的T日金额”计息。
计息类别:余额。
借方科目:应收利息-应收存款利息-应收活期银行存款利息(120401000001)。
贷方科目: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活期存款利息收入(60110301000001)。
三、公募基金券商交易模式的计息方式
根据前述分析,公募基金券商交易模式下,管理人的各类产品是交易商的经纪类客户,是一类特殊的机构客户。管理人各类产品的结算参与人是交易商,按“净额担保交收的T日交易,T日清算、T日证券交收、T日资金交收”原则执行。
⒈券商处理计息问题的两种方式
方式一:按T+1日资金交收的T日余额计息
参与公募基金券商交易模式的券商有的按这种方式计息。
T日余额=管理人各类产品的证券资金账户内的T日余额+T日买入证券款-T日卖出证券款
管理人各类产品的证券资金账户内的T日余额是T日清算、T日资金交收后的余额,T日买入证券款已经从证券资金账户内划走、T日卖出证券款也已经划进证券资金账户。但是事实上,法人结算中还是T日清算、T+1日资金交收,T日买入证券款还没有从交易商的账户内划走、T日卖出证券款也没有划进交易商的账户内。
方式二:按T日资金交收的T日余额计息
参与公募基金券商交易模式的券商也有的按这种方式计息。
T日余额就是管理人各类产品的证券资金账户内的T日余额。
⒉对应券商计息问题的两种处理,公募基金的计息处理方式
为了适应券商的计息方式,针对不同的公募基金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也相应有两种计息处理方式。
方式一: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估值系统按T+1日资金交收的T日余额计息
计息类别:余额+当日买入-当日卖出(注:此处余额为产品证券资金账户中的T日余额)。
借方科目:应收利息-应收券商保证金利息(120406)。
贷方科目: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证券资金账号利息收入(60110307)。
方式二: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估值系统按T日资金交收的T日余额计息
计息类别:余额。
借方科目:应收利息-应收券商保证金利息(120406)。
贷方科目: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证券资金账号利息收入(60110307)。
四、公募基金券商交易模式计息方式的探讨
公募基金券商交易模式2017年11月启动准备,2018年3月下旬启动试点,2018年6月8日行业第一只券商交易模式的基金国融融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始交易所场内交易,2019年1月30日由试点转为常规工作。
公募基金券商交易模式还处于初期阶段,两种计息方式并存是可以理解的,但从长期发展来看,还是建议券商能够针对公募基金统一为一种计息方式。
小编个人觉得,方式一的按T+1日资金交收的T日余额计息可能更为合理,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公平对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注1:“王占祥骆驼之旅”微信公众号所有文章,纯属“旅长”个人观点,不代表公司观点!
注2:感谢黄晶晶的专业探讨。感谢李蔚、周燕武、党雷、刘健、刘俊、董磊、徐帆的专业指导!
注3:本文封面照片为延庆百里画廊,取自郝军朋友圈,特别感谢!
注4:本文将归档在本公众号的“公募基金-公募跟踪-交易模式”和“公募基金-基金运营-估值核算”栏目。
相关阅读: